法律分析:根據和解協(xié)議要求賠償,派出所的調解,屬于當事人雙方在行政機關主持下的調解程序,不具有終局性。調解協(xié)議不排斥受害人主張傷情鑒定,如果受害人能夠充分證明此傷確屬當時打架所致,并被鑒定為重傷,因未過刑事責任追訴期,則可以引起公訴刑事案件追訴程序。 調解協(xié)議相當于是一份民事合同,表示已經就此事達成和解,除了協(xié)議的內容外,放棄追究對方其他責任,因此,反悔是沒有用的。 一般是一年內,也就是一般治安處罰達成和解不能反悔。除非是傷情比較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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