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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合同(4篇)

來源:九壹網

房地產抵押合同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政編碼:傳真:

  抵押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政編碼:傳真:

  _年_月_日乙方與借款人簽訂了號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元貸款。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共同訂立本合同。第一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第二條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三條甲方承諾:

  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對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xù)并保證到期續(xù)保;

  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第四條抵押期間,由于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fā)生后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呢敭a抵押或有效擔保。第五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

  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第六條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征得乙方同意。第七條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

  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第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經營機制發(fā)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lián)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等;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抵押的權利發(fā)生爭議;

  破產、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

  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fā)生變更。

  甲方發(fā)生前款的情形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發(fā)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內通知乙方。第九條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如發(fā)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第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乙方協(xié)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第十二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經雙方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xiàn)抵押權。第十三條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份,登記部門一份,由各執(zhí)一份。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

  負責人: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時間_年_月_日

  抵押物清單

  抵押合同編號:

  序號抵押物

  種類抵押物

  憑證編號單位數(shù)量自報價值

  評估值

  抵押率

  抵押價值

  保險單保險號碼起止時間

  經抵押權人評估認定,清單所列抵押物抵押價值總額為萬元,抵押人對此無異議,并將下列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1.2.3.4.

  抵押人:抵押權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_年_月_日

房地產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年月日乙方與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幣種)元貸款。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復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 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見附件),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甲方承諾:

  (一)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三)對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xù)并保證到期續(xù)保;

  (四)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 抵押期間,由于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fā)生后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呢敭a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 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條 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條 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選擇):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一)經營機制發(fā)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lián)營、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三)抵押的權利發(fā)生爭議;

  (四)破產、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

  (五)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fā)生變更。

  甲方發(fā)生前款(一)的情形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發(fā)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內通知乙方。

  第九條 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如發(fā)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乙方協(xié)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二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經雙方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份,登記部門一份,由各執(zhí)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抵押權人(公章):

  負責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合同地點:

  簽訂合同時間年月日

  附件:抵押物清單

  抵押合同編號:

  序號抵押物

  種類抵押物

  憑證編號單位數(shù)量自報價值(萬元)

  評估值(萬元)

  (銀行認可)抵押率(%)

  抵押價值(%)

  保險單保險號碼起止時間

  經抵押權人評估認定,清單所列抵押物抵押價值總額為萬元,抵押人對此無異議,并將下列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1.2.3.4.

  本清單正本一式兩份,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份,由各執(zhí)一份,作為號借款合同附件。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房地產抵押合同

  抵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政編碼:傳真:

  抵押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政編碼:傳真:

  年月日乙方與借款人簽訂了號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元貸款。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債權的實現(xiàn),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共同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為乙方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fā)放的全部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條甲方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抵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甲方承諾:

  保證對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在抵押期間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財產的完好無損。乙方如需對抵押財產的狀況進行了解,甲方應給予合作;

  對乙方要求保險的抵押物,甲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前辦妥抵押財產保險手續(xù)并保證到期續(xù)保;

  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依法向抵押物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四條抵押期間,由于甲方的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甲方應在抵押物價值減少情況發(fā)生后30天內向乙方增補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呢敭a抵押或有效擔保。

  第五條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fā)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的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

  存入乙方指定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條在抵押期間,甲方出租抵押物應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條在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

  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甲方不得動用;

  甲方同意提前歸還貸款。

  第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經營機制發(fā)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lián)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等;

  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抵押的權利發(fā)生爭議;

  破產、歇業(yè)、解散、被停業(yè)整頓、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被撤銷;

  法人代表、住所、電話發(fā)生變更。

  甲方發(fā)生前款的情形應提前30天通知乙方;發(fā)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內通知乙方。

  第九條甲方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約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如發(fā)生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足額清償,乙方有權提前處置抵押物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與乙方協(xié)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有義務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延長抵押期間。

  第十二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清償債務,乙方有權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或經雙方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實現(xiàn)抵押權。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由抵押人、抵押權人各執(zhí)一份,副本份,登記部門一份,由各執(zhí)一份。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抵押權人:

  負責人:

  時間:

房地產抵押合同

  抵押權代理人:

  抵 押 人:

  債券發(fā)行人: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guī)定,為了確保于 年 月發(fā)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權的實現(xiàn),乙方愿意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從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根據 要求,甲方代理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體債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與乙方和簽訂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作為債券發(fā)行人,在此承諾對此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協(xié)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權利的期限為:在抵押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債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項下權利由債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分別或聯(lián)合行使。

  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資產抵押擔保,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章 定義

  第一條 債券發(fā)行人--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fā)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fā)行的專門用于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抵押人--即本合同項下乙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抵押資產為發(fā)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抵押權人--指發(fā)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抵押權--指在抵押民法典律關系成立后,當?shù)狡诓宦男斜敬翁胤N金融債券項下義務時,甲方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資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資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第六條 抵押資產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甲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

  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出租、轉讓給第三人的,其出租、轉讓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抵押資產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債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再設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為無效;

  4.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只能用于防范特種金融債券到期兌付風險;

  5. 如提前或如期清償債務,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記機關解除抵押登記;

  6.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每年投保財產險,并向甲方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7. 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不足抵償發(fā)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發(fā)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第四章 乙方聲明及保證

  第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 乙方董事會已同意將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進行抵押;

  2.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權;

  4.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權屬方面不存在任何爭議;

  5.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

  6. 設立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抵押不會受到任何;

  7. 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設立過任何抵押和轉讓;

  8.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jiān)管;

  9.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如在本合同簽訂之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通知甲方;

  10. 根據《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托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之規(guī)定,甲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簽訂本合同,債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權,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權,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11.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債務未獲清償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記管理部門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12. 當本合同項下的設定的抵押物價值變化,不足以擔保發(fā)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償還發(fā)債本息等項費用的價值時止;

  13. 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yè)執(zhí)照年檢,并在其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期滿之前,續(xù)辦工商登記手續(xù)。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shù)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六章 債券發(fā)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fā)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抵押擔保的范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托管費用,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的費用。

  第八章 抵押資產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包括:

  以上抵押資產建筑面積共計

  第十四條 根據 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經甲、乙、丙三方確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價值為人民幣

  第十五條 有關資產抵押的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乙方應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資產的占管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間應維護抵押資產的完好,甲方有權檢查抵押資產的管理情況,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條 乙方占管的抵押資產發(fā)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發(fā)生毀損、滅失的原因證明 。

  第十 在抵押期間,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因毀損、滅失而獲得的賠償金,屬于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資產。

  第十九條 在抵押期間,因其抵押資產發(fā)生毀損、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乙方應書面要求并保證保險公司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該項資金作為抵押資產。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經甲方認可的、相當?shù)牡盅嘿Y產并進行抵押登記后,甲方應將該保險金返還給乙方。

  在主債務履行期滿而債務未獲清償前,甲方有權從該保險金中優(yōu)先受償。

  第二十條 乙方在抵押期間,應為抵押資產投保,并按期足額交納保險費,履行《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

  第十章 抵押資產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甲方在代理抵押權人行使本合同項下抵押權時,有權采取如下方式:

  1.依據法律規(guī)定,將抵押資產折價以抵償所欠的債務。

  2.依據法律規(guī)定,將抵押資產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權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時, 調解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資產時,乙方和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三條 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根據乙方的抵押資產價值變化情況,可要求乙方對其所抵押的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和增加抵押資產。

  2.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所有合法有效證明及有關資料 。

  3.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協(xié)助以避免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權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資產狀況進行監(jiān)督,并組織評估機構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處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資產,并從處分后的價款中代理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

  (1) 乙方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yè)的;

  (2) 與第三人發(fā)生訴訟,判決敗訴,以致對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產生重大影響的;

  (3)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還款期限已到,未歸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

  (4) 出現(xiàn)使甲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xiàn)或無法實現(xiàn)的其他情況 。

  6. 甲方處分抵押資產所得,不足以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的,有權依法另行追索;清償其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 。

  7. 當因國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時,甲方有權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資產,以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

  8. 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甲方應通知乙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有關抵押資產的所有合法手續(xù)和有效證明資料。

  2.乙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財產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抵押資產作出轉讓、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發(fā)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并協(xié)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或乙方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項下抵押資產的抵押登記。

  7.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抵押期間抵押資產狀況的監(jiān)督和再評估工作。

  8.當本合同項下設定的抵押物價值,在抵押期間發(fā)生變化,不足以擔保發(fā)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對不足部分乙方有義務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它資產進行抵押,直至足以擔保發(fā)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二十六條 權利和義務:

  1. 應協(xié)助甲、乙雙方辦理抵押資產登記手續(xù)。

  2. 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應按甲方要求給予協(xié)助。

  3. 在甲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xiàn)抵押權時,應給予協(xié)助。

  4. 應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資產狀況的情況說明,如抵押資產發(fā)生毀損、滅失、價值變化或其他使抵押權的實現(xiàn)有可能遇到障礙的情形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雙方對抵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押資產。

  5. 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關抵押材料的真?zhèn)呜撚袑彶榱x務。

  6. 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時,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 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抵押資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jiān)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 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關抵押資產完備手續(xù)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處分抵押資產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進行修改時,乙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不影響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享有的權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記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甲、乙、丙三方應到當?shù)赜嘘P的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通過協(xié)商或調解方式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時,在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自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完畢抵押登記手續(xù)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三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并到有關土地、房屋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解除抵押登記。在書面合同達成并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xù)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為復印件):

  1. 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

  2. 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

  3. 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

  4.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記機關、 各執(zhí)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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