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1、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強制調整員工崗位,若員工不同意就可以按規(guī)定解除與公司的 勞動合同 ,并且按規(guī)定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規(guī)定按最近十二個月員工的平均薪水來計算的,合理的經濟補償應當根據(jù)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和情況,計算可的每滿一年支付贏到一個月 工資 的基礎向員工支付。若在公司工作半年以上不夠一年的,也應該按照一年的情況納入計算。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