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不能進行協(xié)議離婚,但可以向起訴離婚。
在判斷其利益與精神病一方利益相沖突的情況下,會主動為其指定其它監(jiān)護人作為其訴訟代理人。
如果認為夫妻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