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退回原籍。
二,追回已經(jīng)享受的補貼。
三,追究頂替人的責任,賠償被頂替人的損失。
四,如果因冒名頂替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征兵工作條例》 第四十一條 新兵在檢疫、復查期間,發(fā)現(xiàn)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xiàn)役的,作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準之日止,屬于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90天;屬于身體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45天。其中患有傳染病或者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當及時給予治療,同時通知原征集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征兵辦公室,待病情穩(wěn)定后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后不再補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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